金融监管总局:将保障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Ⅱ)过渡期延伸至2025年底
国度金融监督责罚总局对于延伸保障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Ⅱ)施行过渡期辩论事项的示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障集团(控股)公司、保障公司:
经商酌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终局的保障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Ⅱ)过渡期延伸至2025年底。现就辩论事项示知如下:
一、对于因新旧规定切换对偿付能力富有率影响较大的保障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交流过渡期战略,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笃定过渡期战略。
二、原已享受过渡期战略的单家保障公司,2025年过渡期战略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障公司原过渡期终末一年享受的战略。
三、金融监管总局径直监管的保障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交流,由金融监管总局笃定过渡期战略;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障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交流,由属地金融监管局建议初步决策,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情愿后,笃定过渡期战略。
四、《中国银保监会对于施行保障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Ⅱ)辩论事项的示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示知不一致的,以本示知为准。
国度金融监督责罚总局
2024年12月16日